贵州省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室外公共场地和结构大厅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为充分合理地利用贵州省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现有场地,营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实验环境,特制定本场地使用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室外公共场地临时使用和结构大厅使用的管理。
3.场地使用要求:在总体上不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实验室外公共场地可临时用作试验原料堆放和试件制作场地;因结构大厅场地有限、使用需求很大,其使用按照“10+7S+15”的要求进行管理,即试件只能提前 10 天进入大厅进行试验前的准备,并按“7S”要求(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节约、安全)管理现场,试验结束后 15 天内必须将废弃试件清理出大厅。
4.场地申请与使用:凡需临时使用实验室室外公共场地或结构大厅场地的人员,使用前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并缴纳押金后方可使用;场地使用期间必须保证场地干净整洁,严禁超期限、超面积使用。
5.押金管理与使用:凡经批准使用上述场地的人员,均需缴纳一定的场地使用押金,押金以每场地每次 1000 元为准。场地使用人能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清理还原场地,则押金如数退还;违规使用上述场地的人员,则押金抵扣清理场地所产生的人工费和运输费,剩余部分用作实验中心环境维护费用。
6.违反本规定情况的处理:①对未经批准而违规使用相关场地的人员,实验室将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对使用的场地进行清理;②对未经批准而超期限、超面积使用场地或用完后未清理还原场地的人员,实验室将对场地进行清理,押金不予退还。
7.目前实验室外公共场地有限,审批部门应根据试验总体安排合理审批场地使用申请,确保实验室交通畅通和消防安全。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请全中心师生员工切实遵守并相互监督。若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赔偿。
贵州省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