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1.实验室要有一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安全、卫生工作,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做安全员,并要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好记录,消除事故隐患。
2.防火器材要放在明显并便于取用的位置,灭火器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全体实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理,发生火灾立即扑救,及时报警。(火警电话号:119,保卫处电话:88292133)
3.实验室人员每天下班前检查所有水源、电源、气源、火种,门窗关闭等情况,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
4.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主管部门。
5.实验室严禁非工作用电炉、电热器等。
6.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易燃、易爆及助燃品要分开存放。
7.如发生安全事故,首先,指导教师应迅速采取措施(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其次,要迅速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未经允许一律不能占用、改动或变更实验室应急通道及安全出口。
9.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任课教师要先讲操作规程安全事项,才能开展实验,不能随便让非实验人员操作。
10.若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赔偿。
贵州省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