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凡单价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仪器设备(含各自筹购买、调入、赠送和经鉴定的自制仪器设备)均属实验室固定资产,必须按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2.新购置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设备管理员定期(每年一次)检查核对,要做到账、卡、物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
3.仪器设备的领用人和管理人必须一致,领用人或管理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他人名字。
4.仪器设备应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不得在有安全隐患和危险条件下操作使用仪器。
5.仪器设备应做到资源共享,高效利用,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6.仪器设备要做好日常检查维护,整洁干净,出现故障时要及时维修。使用仪器设备时不许随意拆改,如确实要拆改,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7.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要登记,并按时归还,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8.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9.单价低于 800 元的仪器设备与耐用品定为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不列入实验室固定资产目录,但各单位要自行建账,借用、调拨、报废也要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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